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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租证行为严重,诊所行业乱象如何整顿!

2024-3-25 11:44| 发布者: jingtian| 查看: 2720| 评论: 0

摘要: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能出示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门敞开;在诊所药房内查有合同书一份,甲方汤某某,乙方徐某某,事由乙方因开设诊所需要甲方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提取复印件;现场查有门诊病历两份 ...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能出示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门敞开;在诊所药房内查有合同书一份,甲方汤某某,乙方徐某某,事由乙方因开设诊所需要甲方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提取复印件;现场查有门诊病历两份,医生签名处为汤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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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以上情况,卫生执法人员以汤某某涉嫌出租医师执业证书为由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进一步对当事人询问、资料核对等调查取证工作。执法人员确认汤某某出租医师执业证书,每月租金2500元,违法所得共计10000元人民币。

  执法人员制作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同时,对徐某某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进行另案处理。复查时发现,永嘉汤某某中医诊所已处于关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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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在药房查有的汤某某与徐某某签订的出租医师执业证书的合同照片

  PART02

  诊所、基层医生被罚

  基于以上情况,诊所、出借医师资格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永嘉县卫健局最终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出租医师执业证书的汤某某

  出租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及《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县卫健局给予汤某某: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10000.00)元;

  3、罚款人民币叁万(3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徐某某

  当事人徐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卫健局给予徐某某:

  1、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65000.00)元整。

  PART03

  以案释法 基层医生莫碰红线

  本案中,执法人员为判定汤某某是否存在出租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对合同书、相关人员和门诊病历进行了取证,取得的证据有: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汤某某开具的门诊病历、汤某某的询问笔录、汤某某的身份证、医师执业证书、徐某某的询问笔录、汤某某和徐某某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房屋租赁协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通过以上确凿充分的证据确定了当事人汤某某和徐某某存在的违法事实。

  1998 年颁布的《执业医师法》并没有将此类行为明确界定为违法行为,加之近年来民营医疗机构数量大幅增加,市场需求巨大,就导致了“租、借医师执业证书”市场的蓬勃兴起。新《医师法》堵上了这一法律漏洞,规定医师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将被处以重罚。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是对生命的漠视,必须严格管理和规范,以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安全。

  同时,徐某某租用汤某某的医师执业证书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设医疗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徐某某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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